欢迎来到黑龙江省数字证书认证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行业动态

关于黑龙江省省直医保单位的密钥管理条例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12-06
密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密钥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密钥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密钥,是指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所使用的密码产品。
第三条  商用密码技术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对商用密码产品的科研、生产、销售和使用实行专控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密码管理的机构根据国家密码管理机构的委托,承担商用密码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密钥介绍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密钥,是指将数字证书固化存储,用于身份认证的USB接口盘。密钥是管理用户登录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必须的要件和密钥持有者上机操作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密钥的权限设定、初始密码设定等工作。
第七条  黑龙江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A中心)负责密钥的发放、注销、挂失、更新、解锁等工作。
第四章 密钥的管理
第八条  密钥按照“专人专用”的原则使用,按照“谁持有,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密钥配发到个人后,由密钥持有者自行妥善保管,密钥持有者负责确保密钥和操作密码的安全。
第九条  密钥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取下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非法使用,并且严禁任何人私自将密钥转借他人。
第十条  密钥中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之前,密钥持有者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内(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及时办理数字证书更新业务。
第十一条  密钥遗失后,密钥持有者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通知CA中心进行挂失和补办,否则造成的任何不良后果均由密钥持有者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密钥损坏且无法修复的,需上报信息中心申请换发新密钥,同时需将损坏的密钥交回信息中心。
第十三条  若密钥持有者发生岗位变动,密钥权限也将视情况有所调整,甚至完全变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黑龙江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